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的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陳君補償費5,300,236元,陳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補償費之半數,申報其他所得2,650,118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因此無扣(免)繳憑單,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