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之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而其配偶又係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至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其配偶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因其配偶之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甲君之父於105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之所有權,而其父於107年8月1日死亡,甲君即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000元及700,000元;甲君復於108年10月1日將A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嗣乙君於111年10月30日以總價4,000,000元將A房地出售。因甲君係於107年8月1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08年10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持有期間得將甲君之父(即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故其持有期間(105年6月1日至111年10月30日)超過5年未逾10年,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其課稅所得額為2,733,000元【成交價額4,000,000元-〔(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300,000元+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7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5.3%〕-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57,000元-可減除費用12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7,000元】,應納稅額為546,600元(課稅所得額2,733,000元×20%)。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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