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年07月19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遭拍賣,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其他規定日期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致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非自行出售的案件,例如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因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或未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然而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便房子被法拍,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仍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舉例,余小姐於109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拍定人於110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余小姐應自110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即在110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又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惟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20%)外,還遭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依法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以維租稅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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