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有關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認定方式,該局特別整理如附表,供民眾參考;至於個人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該局說明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稽徵機關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的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提醒,上述的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於今(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且需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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