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受贈人身分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關係,而兄弟姊妹係屬旁系血親,故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無法適用前述規定免徵贈與稅;惟有贈與自己的配偶、直系血親親屬,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誤解法令規定,以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可以免徵贈與稅,就以該轄所發生案件為例,有位陳小姐於111年1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林園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該土地公告現值440萬元,雖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主張扣除,惟經該局審核後認定應課徵贈與稅,陳小姐事後反悔,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改辦理撤銷贈與申報,該局呼籲民眾別再誤解,徒增往返稅捐稽徵機關之作業負擔。【#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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