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購買一棟房屋,尚有部分貸款未償,如自己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兒子購買房屋,如尚有房屋購屋貸款544萬元,張先生以自有資金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若111年度代償,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每人有免稅額244萬元計算,張先生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 x 10%〕。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喔!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 潘立涵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