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甲公司電話詢問,其因欠稅名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禁止處分,為何仍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存款呢?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未提供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納稅捐未依法申請復查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所有財產為欠繳應納稅捐之總擔保,該局所為禁止財產處分僅為保全措施,並非限縮強制執行範圍及標的,滯納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選擇較易執行且對納稅義務人損害最少之財產標的,優先執行,並不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核定補徵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繳款書,應納稅捐合計新臺幣(下同)520萬元,因未依限繳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旋即通知地政機關將其名下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於滯納期滿後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同時查報甲公司可供執行之財產,包括已被禁止處分之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銀行存款160萬元及投資10萬元,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該分署優先執行銀行存款,核發執行命令成功扣得160萬元後,甲公司為避免公告現值350萬元之土地被拍賣影響市值,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自行尋求買方高價出售土地,以價金抵償欠稅,又為於出售後能順利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60萬元為欠稅擔保,該局於甲公司辦妥質權設定後,立即辦理塗銷登記,嗣於甲公司繳清欠稅後返還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如經檢視無查更正事項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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