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二要件,即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使用水電及瓦斯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向乙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瓦斯費由甲公司負擔,倘甲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甲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乙公司10,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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