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年11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工程行之獨資資本主,A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且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雖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申報,惟該筆營利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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