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年05月19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因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所得不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最近查獲甲君於108年4月買賣登記取得土地並委由乙公司於前開土地興建房屋,甲君於110年7月將前開房地簽約出售,於110年8月完成移轉登記,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甲君稱其係丙獨資企業社負責人,前開房地係以企業社名義出售,已申報營業稅,出售前開房地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將於翌年5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故未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因前開房地所有權係甲君分別於108年4月及110年6月取得,於110年8月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屬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依規定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未依規定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漏報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不計入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曾瑞玲
電話:(04)23051111轉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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