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無論是依國稅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民眾查詢之扣除額資料,或自行蒐集繳費收據,請記得先扣除已受領之保險給付部分再列報,以免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基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故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准予扣除,但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弭平部分,就不得再列報為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依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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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林家慧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