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足額保證金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依規定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

繳納足額保證金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依規定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

財政部關務署, 2022年01月27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業於111年1月12日發布台財關字第1101033002號令,自111年度起,從事受控交易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並繳納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足額保證金,其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內未辦理重整,該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申報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時,依該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

關務署說明,營利事業具有自用保稅倉庫資格,其與具有特殊關係之海外賣方從事跨境受控交易,以D8報單將貨物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如該保稅貨物未涉重整,且營利事業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以D2報單申報自己為納稅義務人,該D2報單得依規定填報特殊關係「138」、納稅辦法「65」(預估稅捐),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及其會計年度期間,同時檢具貨價申報書及押款放行申請書辦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作業,俟會計年度結束後,於1個月內彙整有上開註記之D2報單,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關務署提醒,營利事業規劃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務必於申報進口報單時,註記相關代碼及文字,以利海關辨別作業範圍,如進口報單未於相關欄位填報代碼及文字,該報單將被視為一般進口通關案件逕行審結,日後即無法辦理前揭作業,請有相關需求之營利事業,及早規劃進口貨物申報期程及細節。另上開解釋令已置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光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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