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截至死亡日仍未受償,這筆借款的性質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的財產,應列入其遺產申報。
該局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是A公司股東,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列有巨額股東往來,經請公司提示股東往來明細資料,查得截至甲君死亡日尚有借款2,000萬元與A公司未獲清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因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的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主動輔導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遺有對公司的債權亦應併入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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