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倘經查獲出口貨物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將逕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該關指出,邇來迭有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為「MADE IN TAIWA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標示產地卻非臺灣,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該關重申,倘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外,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酌情議處。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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