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沙租稅協定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臺沙租稅協定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年01月1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沙烏地商工總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租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起生效,並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沙烏地商公司如對我國境內公司提供服務,或我國境內公司對沙烏地商公司提供服務所取得之報酬,如符合「臺沙租稅協定」適用規定,得自111年1月1日起申請適用該協定第7條第1項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倘沙烏地商A公司與我國境內甲公司於111年2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自111年2月起由沙烏地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我國境內甲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派遣員工來臺所停留時間並未超過「臺沙租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所定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之6個月規定,尚未構成同條所定之常設機構。沙烏地商A公司就其取得之服務報酬得檢附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我國境內甲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或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適用「臺沙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補充說明,若我國公司提供服務予沙烏地商公司,則可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後,再向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臺沙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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