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均應依本法規定徵收菸酒稅。另同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應於應稅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惟有下列情形,仍視為出廠,亦應課徵菸酒稅: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該局舉例說明,菸酒稅廠商以自製酒品,在廠內舉辦試喝活動,或將自製酒品當贈品贈送給員工,均視為出廠,應依法繳納菸酒稅,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或銷售,而可不必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仍有查獲國內菸酒稅廠商,因誤以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菸酒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提醒,請產製廠商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如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菸酒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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