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銀行來電詢問,該行某位存款戶於年度中死亡,繼承人年度結束前尚未至該銀行辦理繼承存款,死亡日後之存款孳息,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開立扣(免)繳憑單,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銀行接獲通報存款戶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該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銀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屬A君死亡日後產生之利息7,600元,該部分依規定係屬繼承人所得,因年度結束前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甲銀行可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該行辦理繼承,銀行應將前次撥付屬死亡日後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撥付後至銷戶止產生之利息3,300元,合計10,900元開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予繼承人B君,歸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 尹學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