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日媒體報導有關臺北市政府所稱「該市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律折減房屋課稅現值50%,係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5年8月4日函請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如考量溯及舊屋一併適用,對長期持有1戶供自住房屋者,應研議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規定辦理。」容有誤解。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評定現值係依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分別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之種類等級評定房屋標準單價、按房屋之耐用年數訂定折舊率,及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等訂定地段率等3項標準核計。因此,同一大樓內房屋之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均相同,如面積亦相同者,其評定現值應相同,不因房屋用途係自住或非自住而有異。臺北市就該轄內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律折減房屋現值50%,不符合上開稅法規定,該市倘欲對該轄是類房屋提供優惠,建議可採補貼方式為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於109年4月24日致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並副知臺北市政府),說明上開該部賦稅署105年函有關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應建構於房屋稅條例第11條之評定事項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議事範圍,以資適法。該市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律折減房屋課稅現值50%部分,與房屋稅條例規定及上開105年函意旨有別,請確實依法辦理。
為避免各地方政府誤解,財政部於109年5月6日再致函各地方政府,重申房屋稅條例第10條並無折減房屋現值之規定,各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對於特定房屋不宜以折減房屋現值方式便宜行事。另於110年11月23日邀集111年應重行評定稅基之13個地方稅稽徵機關落實依法重行評定房屋稅稅基會議中,就各種不合法之稅基評定情形,提醒稽徵機關注意,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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