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邇來有申報來自國外之轉口貨櫃,未於法定期限內轉運或退運出口,海關遂依法將其貨物執行變賣或銷毀。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運輸工具載運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貨櫃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或貨棧之翌日起60日內轉運出口;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得向海關申請延長30日。該項貨物如未於期限內轉運出口,海關將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退運,逾期未退運出口者,得準用關稅法第62條及第96條第2項規定,將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倘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將通知相關業者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業者負擔,並限期繳付海關。又依關稅法第23條規定,該批貨物變賣或銷毀所需查驗費用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高雄關提醒當事人注意,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所報運轉口貨櫃轉運出口期限,以免逾期貨物遭受變賣或銷毀而損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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