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得同意指定一人為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該局說明,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另遺產屬公同共有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
該局指出,申請變更退稅支票受款人,應由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同意書、支票正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另加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經審核認定後,即辦理更正支票抬頭。
該局呼籲,採用直撥方式辦理退稅,除可早日收到退稅款,也不會有遺失、過期、毀損或變更支票受款人困擾,如發現家中有受款人已死亡但未兌領之退稅支票,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受款人。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