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形,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可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及第127條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就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金額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甲工程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有逾2年未給付的外包工程款2千萬元,該工程款已於以前年度列報為完工工案成本,甲工程公司說明款項確實尚未給付,該筆應付帳款的請求權已逾民法規定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其他請求權時效中斷情形,故應將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工程款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經調整而遭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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