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並應提示前述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150萬元(1,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及工作細項、研發紀錄,發現其中3位員工係從事測試、檢驗或市場調查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乃調減該3位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200萬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12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15%]。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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