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該局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 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 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 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 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 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即得以減輕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古菁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