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銷毀者,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申請銷毀時,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銷毀菸酒之存貨明細帳及進銷存明細帳」、「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等,向存放菸酒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可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特別提醒,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符合前揭規定,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10年內,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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