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稅名下不動產已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什麼行政執行分署又扣押她的薪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可以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不過禁止財產處分主要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未繳,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以落實公權力維護公平,可以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優先採行查扣義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如存款、薪資、其他金錢債權,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的財產。如納稅義務人欲解除財產禁止處分,還是要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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