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110年7月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企業社以房地買賣為業,110年房地交易明細如下表,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全年度房地交易之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屬欄位,另將110年6月30日以前房地交易明細填入申報書第C1頁,110年7月1日以後房地交易,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甲企業社結算全年所得額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減除屬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額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甲企業社資本主應將減除後金額10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序號 | 房地交易日期 | 房地交易損益 | 計算方式 |
1 | 110年6月30日 | 150萬元 |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2 | 110年6月30日 | -50萬元 |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3 | 110年7月1日 | 100萬元 |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4 | 110年7月1日 | -50萬元 |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地交易,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申報書填寫說明,「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電子檔案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葉曉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