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飲料品市場環境變遷,財政部於111年5月31日發布新令,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得添加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如茶葉萃取物),其咖啡因成分須符合衛生主管機關就食品添加物所定之咖啡因使用限量(現行規定為320mg/kg以下),始可適用8%貨物稅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分別從價徵收8%及15%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汁貨物稅稅率較其他飲料品為低,旨在鼓勵產製廠商多採用國產水果、蔬菜製造飲料品,財政部原以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核釋,稀釋天然果蔬汁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惟鑒於飲料品市場產品日新月異,以稀釋天然果蔬汁添加天然食品萃取物調配風味口感之產品增多,添加之天然食品萃取物目的僅在調配風味,未取代天然果蔬汁作為飲料品之主要成分,尚不致違反稀釋天然果蔬汁適用較低稅率之立法意旨,是以新令釋明稀釋天然果蔬汁得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生素C、 粘稠劑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但其咖啡因成分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咖啡因使用限量,或添加香料、色素或其他人工添加物者,則不適用8%貨物稅稅率,並廢止前揭75年函釋規定。
該局提醒,飲料品產製廠商若有產製符合前揭新令規定之產品,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新產品登記及依規定稅率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將稅負減輕之利益如實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致電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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