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惟如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條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2人為受益人(比例為各50%),嗣A君於109年3月間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其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補徵遺產稅,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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