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須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資料,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該項服務係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進行試算,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資料。甲君依稅額試算完成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出售境外股票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75萬元,甲君雖主張稽徵機關未提供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致漏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97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於該年度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於案件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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