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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