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李小姐來電詢問,她用自己的資金替兒子購買不動產,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趙淑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蔡 柔 聯絡電話:(07) 3228838分機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