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1年度贈與稅新臺幣(下同)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數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機關多輪次拍賣,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尚須負擔數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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