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與英國於110年8月完成「修正二〇〇二年四月八日於倫敦簽署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附錄議定書」(以下簡稱修約議定書)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該議定書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2月23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說明,我國與英國於91年簽署生效「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原協定),為順應國際最新準則要求,強化雙邊稅務合作,增進跨境稅務爭議解決機制效率,雙方同意簽署修約議定書,更新原協定部分內容,重點如下:
類別 | 條次 | 內容摘要 |
符合「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1條、第2條 | 更新原協定名稱及前言,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 |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5條 | 於原協定第1條(適用之人)增訂「透視課稅實體」適用原則,明確任一方居住者經由該實體取得之所得適用協定利益。 |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8條 | 更新原協定第4條(居住者)有關「個人以外之人」屬「雙重居住者」適用之破除僵局原則,由雙方主管機關考量相關要件因素相互協議處理。 |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 | 於原協定增訂第27條(享有利益資格),納入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規定,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12條 | 更新原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第2項「轉讓股份價值與不動產相關股份之處理」規定,明確適用門檻。 |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 第15條 | 更新原協定第25條(相互協議之程序),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
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 | 第16條 | 更新原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完善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 |
配合英國「不動產投資工具」(REITs)分配股利課稅政策 | 第9條 | 更新原協定第10條(股利)第2項規定,增訂一方領域REITs公司分配他方領域居住者受益所有之股利,適用上限稅率15%,但該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退休基金者,仍適用原協定上限稅率10%(請參考110年11月18日財政部「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新聞稿內容說明)。 |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在落實BEPS行動計畫6(防止協定濫用)最低標準部分,本次修約於原協定增訂第27條(享有利益資格),第1項明定「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如於考慮所有事實及情況,可合理認定安排或交易之主要目的之一係為取得協定利益,且給予該利益不符合協定宗旨及目的者,不得適用本協定利益,以防止協定濫用;第2項訂定納稅義務人因上述情況被拒絕享有本協定利益時,得請求雙方主管機關諮商,維護其適用權益。
在落實BEPS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效率)最低標準部分,本次修約更新原協定第25條(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使納稅義務人提出相互協議請求對象由「其居住領域主管機關」擴大至「任一領域主管機關」,明定請求應「於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首次通知起三年內」提出,增訂「達成之任何協議應予執行,不受各該領域國內法任何期間規定之限制」規定,使本協定救濟程序符合國際最低標準,落實爭議解決,保障納稅者權益。
為強化雙邊稅務資訊透明,俾符合國際資訊交換標準,本次修約更新原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條文,適用資訊交換之稅目不再以所得稅為限,且明確一方不得因無國內利益或僅因資訊由銀行持有拒絕提供資訊。又為兼顧納稅者權益,明定依修約後資訊交換條文提出之個案請求,應為應付稅款或課稅年度始於111年1月1日以後有關之資訊。
財政部再次強調,本次修約原則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適用原協定之減免稅,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修約後可使臺英所得稅協定符合國際BEPS相關標準,完備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明確該協定不為逃稅或避稅行為提供雙重不課稅或減免稅機會意旨,維護合法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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