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9條規定,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繕具補稅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海關得依同辦法第51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臺北關近日查得保稅工廠業者誤將非保稅原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且逾期辦理補稅通關手續,依上開規定予以處分。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保稅工廠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逾規定期限自行申報補稅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5之滯納金;若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稅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該關籲請保稅工廠業者應遵照保稅貨物通關規範,並留意進口貨物是否為保稅貨物及申報是否正確,以免影響權益。若仍有疑慮或其他保稅相關問題,請電洽該關,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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