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營業人詢問,收取違約金或和解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又如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之運費及安裝費,是屬該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果是營業人委託貨運業者運送貨物,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營業人自貨運業者所收取之賠償款、和解金,就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籲請營業人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導致漏報而受罰。若還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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