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權予受贈人,因此種情形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申報期間,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於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房地之財產價值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花東地區頻繁發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惟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高雄關表示,邇來屢有業者詢問統計方式「02」與「81」應如何申報,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如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是類貨物申報之報單類別為G5,統計方式代碼為02;倘外貨復運出口或外貨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之出口貨物,其報單類別為G3,統計方式代碼為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特殊狀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尚未辦理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