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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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管理費用則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留意年度中如有預售房屋期間所產生之推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其中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並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而管理費用係基於一般行政管理工作所發生之費用,與促銷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性質不同,無須遞延。

藥局銷售非實名制快篩試劑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關於臺北市政府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折減房屋稅稅基作法之說明

本(1)日媒體報導有關臺北市政府所稱「該市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律折減房屋課稅現值50%,係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5年8月4日函請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如考量溯及舊屋一併適用,對長期持有1戶供自住房屋者,應研議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規定辦理。」容有誤解。

個人列舉對公益團體之捐贈金額,應以無償性質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且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