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稅捐,經核准,稅捐繳納期限雖延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自110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可向該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營業收入,營利事業隱匿進、銷貨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已逾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限,無法在便利商店繳納,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依照買賣契約約定,在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前向客戶預收定金或預收全部款項,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表示,為穩定物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及行政院本年2月6日「物價及金融穩定議題討論會議」決議,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告機動調降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之營業稅,降幅為100%,實施期間自本年2月7日起至4月30日止。
財政部表示,近期國際油價及原物料價格上漲,影響國內民生經濟,為緩解物價上漲壓力並調節物資供應,財政部業依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10條及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7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機動調降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6.83元調降至每公升徵收4.83元,調降幅度29.3%;機動調降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升徵收3.99元調降至每公升徵收2.49元,調降幅度37.6%;機動調降奶油關稅稅率,由5%調降至2.5%;無水奶油關稅稅率,由8%調降至4%;烘焙用奶粉
不是擔任公司負責人,亦可能因股東或董事身分而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