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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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期限至111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作業,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1年3月15日止。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