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106年度起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進口貨物與合約不符須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者,應及時向海關申辦獲准,始得免徵關稅

高雄關表示,邇來有進口人向海關報運進口貨物1批計2項,皆為相同貨物,第2項貨物申報單價卻遠較第1項低。經審核發現,係由於先前進口之貨品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賣方於本次無償補送進口人,惟因進口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辦,該關遂按第1項貨物單價核估該項貨物之稅費。

營業人利用家族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利用境外公司假出口真退稅,負責人遭判刑及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聯合檢調機關,查獲一宗經營廢棄物清運公司將貨物以小三通方式銷往大陸地區,未取得合法出口報單文件,與境外公司合謀以假交易方式,高報出口單價、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退營業稅款750萬餘元,詐領國庫退稅得逞。案經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夫妻因離婚,出售名下應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範圍之房地,應由房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名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課徵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範圍之房地,即為該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減少民眾蒐集及保存所得扣繳憑單之困擾,惟須注意的是,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清單僅供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民眾要詳細查對確認,如果有其他未列在所得清單上的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倘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