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該海外公司以其累積盈餘分配股利,該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計算申報及繳納個人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房地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承租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於消費者購貨抵用時,得按銷貨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繼承人所持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者,稽徵機關除補徵稅額外,應就其短繳之自繳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第123條規定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但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