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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營利事業之外幣應收或應付款項如有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該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一定要依照實際買入價格及相關費用核實列報成本,如果經查獲虛列,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因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所得不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