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國稅局新聞稿

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為期半年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考量國際疫情未見趨緩、國內出現零星社區感染案例,且酒精原料進口價格續處高點,為持續充足防疫物資,確保醫療機構與民眾供需無虞,仍有協助廠商降低進口成本必要。為持續充足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之物資供應,財政部業依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27日起為期6個月,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降幅為法定稅率之50%,並視國內防疫情形及供需狀況滾動檢討。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臺北關籲請保稅工廠進口非保稅物品應正確申報

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9條規定,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繕具補稅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海關得依同辦法第51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臺北關近日查得保稅工廠業者誤將非保稅原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且逾期辦理補稅通關手續,依上開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