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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