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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房地及再出售,如何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該局說明如下: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他收入減項。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個人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贈與配偶,其後由配偶出售之房地合一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