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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房地交易買入成本及費用,其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者將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依權利變換計畫應付找補款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其給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有將保單變更要保人,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上約定的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如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所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