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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低射擊動能槍枝及其零、附件,新增應檢附通關許可文件規定

臺北關表示,鑒於國內查獲多起以進口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其零、附件改造成具殺傷力槍枝案件槍擊案件,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隱憂,為即時阻斷槍枝進口改造來源,111年9月5日經濟部國濟貿易局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增列CCC9304.00.00.40-7「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CCC9305.99.00.10-4「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364」。

租賃契約約定所得稅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該稅款應併入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因個人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如為新臺幣100萬元(下同)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未達100萬元者,則免計入),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如超過670萬元時,即應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繼承人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免逾期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