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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仍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有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亦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有少數營業人誤認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依法將裁處罰鍰。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私立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屬銷售勞務性質,申報時應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分別列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勞務之所得,係屬銷售勞務範疇;前開教育勞務包括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提供必要之設備供學生使用、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等活動。

房地合一稅申請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如有換屋的需求,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惟該重購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