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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要記得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