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下同)123萬元,免徵遺產稅。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為養父母,其他如為被繼承人之繼父、繼母則無父母扣除額之適用。

大麻相關製品是毒品,未經許可進口小心觸法

關務署臺北關表示,近年來因跨境網購興起,國人使用網際網路即可自各家電商平台進行比價、瀏覽及付款下單進行跨境購物,導致個人進口貨物案件量大增;惟各國針對進口貨物屬性及管制規定不一,常有國人因不諳相關規定而不慎觸法;例如進口含藥成分之保健食品(需以藥品列管,需取得衛生福利部輸入許可或同意文件)或進口應施檢疫之動植物相關貨品等,更甚者為進口含大麻萃取成分THC(四氫大麻酚)相關產品;倘進口人違反相關輸入規定,海關均依法移送相關單位處辦。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